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切實加強焦煤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促進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努力形成移風易俗、崇儉尚廉的良好風氣,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焦煤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干部”,系指焦煤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從事企業管理工作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及全體中共黨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干部本人及以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名義,以婚喪嫁娶、升學、參軍、喬遷、壽誕、周年祭奠、調動、晉職晉級、滿月喜宴、出國(境)等事由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四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嚴格實行“三報告一承諾”制度。
(一)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須提前一周向所在單位報告,填寫《焦煤公司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和廉潔承諾書(附件1),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紀檢監察機構審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喪葬事宜可在辦理前以口頭形式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須同時向其上級主管或分管領導報告。
(二)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須在事后一周內向所在單位報告辦理情況,填寫《焦煤公司黨員干部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報告表》(附件2),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相關材料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三)黨員干部應當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情況寫入當年度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并在所在單位組織生活會上作出說明。
第五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嚴格執行六個嚴禁:
(一)嚴禁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力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準邀請或變相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單位和個人參加。
(二)嚴禁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不準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物品等。
(三)嚴禁違規使用公車、公物或者占用其他公共資源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準在本單位或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費用。
(四)嚴禁以單位或組織名義通知和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準超范圍邀請和濫發請柬。禁止用公款、公物向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黨員干部或其他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物品。
(五)嚴禁損害社會公德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準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奢侈浪費、污染環境,不準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過程中搞封建迷信、低俗擾民活動。
(六)嚴禁化整為零、分批次、多地點設宴請客。
第六條 確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物品等,應當在事后一個月內予以退還或登記上交。
第七條 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加強對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執行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和評價黨員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構對于違反本規定的黨員干部要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財物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還。
第九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要依紀依法采取明察暗訪、受理舉報、檢查督查等方式,對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進行監督檢查,違規違紀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第十條 對黨員干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導致發生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和“一崗雙責”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單位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和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結合所在地風俗實際,制定本單位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焦煤公司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